第 1 条(目的)
本协议旨在规定Exodus ENT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最爱豆名人”)提供的“最爱豆名人”服务的使用相关,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及责任事项,以及其他必要事项。
第 2 条(术语定义)
本协议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:
① “服务”指无论终端设备(PC、智能手机等)类型如何,会员可使用的“最爱豆名人”服务。
② “会员”指接入公司“服务”,根据本协议与公司签订使用合同,并使用公司所提供“服务”的客户。
③ “用户ID”或“会员ID”是指会员为识别身份并使用服务所输入或注册的电子邮箱地址。
④ “密码”指为了确认使用公司服务的用户与注册者一致,以及保护会员权利,由会员自行设定的由字母或字母与数字组成的组合密码。
⑤ “个人资料”指会员为使用服务所输入的信息及好友输入的问题回答等,记录于服务个人资料项目中的个人信息。
⑥ “发布内容”或“内容”指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,在服务平台上发布的符号、文字、语音、声音、图像、视频等信息形式的文章、照片、视频及各类文件与链接等。
⑦ “爱心”指用于表示对内容或喜爱的明星表示好感的“点赞”权利。爱心根据运营政策限制数量,且可能根据特定周期进行重置。
第 3 条(协议的公告与变更)
① 本协议通过在服务页面上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会员后生效。
② 公司可在不违反《条款规制相关法律》、《电信基本法》、《电信事业法》、《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法》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,对本协议进行修改。
③ 若公司修改协议,将注明适用日期及修改事由,并于修改适用日前7日以上,在首页及相关页面公告现行协议与修改协议。若涉及会员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,则提前30日公告。
④ 会员有权拒绝变更后的协议,并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表达拒绝意见。若会员明确拒绝,公司可在提前通知的基础上,于15日后解除与该会员的合同。若会员未明确拒绝或在适用日后继续使用服务,则视为同意变更协议。
第 4 条(协议解释)
① 对于本协议未规定事项,适用《条款规制相关法律》、《电信基本法》、《电信事业法》、《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
② 若会员与公司之间另行签订个别合同使用服务,则优先适用个别合同。
第 5 条(使用合同的成立)
① 服务使用合同(以下简称“使用合同”)由希望使用服务者同意本协议与隐私政策并申请注册,且公司予以承认时成立。
② 服务使用申请人点击“同意”按钮即视为同意本协议与隐私政策全部内容。
③ 原则上公司应接受申请者的注册申请,但在以下情况下可拒绝或事后解除合同:
- 申请人曾因违反协议被取消会员资格;
- 使用非本人实名或盗用他人名义注册;
- 提交虚假信息或未按公司要求填写必要内容;
- 14岁以下儿童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输入个人信息;
- 其他因申请人责任导致无法批准或违反相关事项的情况。
④ 会员使用付费服务时,应在支付费用后使用;付费服务合同以“购买完成”页面为成立时间点。
⑤ 若服务设施不足、存在技术或运营问题,公司可暂缓批准。
⑥ 若根据第②项与第③项未批准注册申请,公司原则上应通知申请人。
⑦ 使用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公司在注册流程中显示“注册完成”之时为准。
⑧ 公司可根据政策对会员进行等级划分,针对内容发布、删除、爱心发放等设定差异化使用权限。
第 6 条(服务使用申请)
① 欲注册为会员并使用服务的用户,需向公司提供电子邮件等公司要求的信息。若未填写真实信息,用户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,服务使用亦可能受限。
② 服务在无需实名验证的情况下可使用,但若后续服务需实名认证(如I-PIN等替代居民登记号的方式),则必须完成验证。未实名注册者无权主张相关权利。
③ 若通过不正当方式或目的申请注册(如盗用他人信息),其ID可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删除,且可依据相关法律受到处罚。
第 7 条(个人信息保护义务)
会员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依照隐私政策处理,公司收集和使用信息的行为也受该政策约束。会员通过使用本服务,即视为同意公司按隐私政策所述收集和使用其信息。为向会员提供服务,公司可能需发送相关公告及行政性通知。
第 8 条(会员对ID及密码的管理义务)
会员应妥善保护与管理其在服务中设置的密码。公司建议设置包含大写字母、小写字母、数字与符号的强密码。对于因未遵循此建议导致的任何损失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第 9 条(对会员的通知)
①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,公司可通过会员指定的电子邮箱等方式发送通知。
② 针对全体会员的通知,可通过服务内“公告”栏位持续发布7日以上以代替个别通知。
第 10 条(公司的义务)
① 公司不得从事法律与公序良俗所禁止的行为,并应尽最大努力持续、稳定地提供服务。
② 公司应配置安全系统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(包括信用信息),并公布与遵守隐私保护政策。
③ 若会员提出合理的意见或投诉,公司应予以处理,并通过留言板或电子邮件告知处理过程及结果。
④ 公司应在有偿服务的初始界面、包装、FAQ等位置明示以下信息:
- 有偿服务名称
- 有偿服务内容、使用方法、费用、支付方式及其他使用条件
- 可使用设备及所需最低技术规格
第 11 条(暂停服务或解除合同)
① 会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:
- 注册或更改时提交虚假信息
- 盗用他人信息
- 更改公司发布的信息
- 发送或发布非公司规定的信息(如计算机程序等)
- 侵犯公司及第三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
- 损害公司及第三方名誉或妨碍其业务
- 向公司公开或发布淫秽、暴力性信息、图像、声音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
- 未经公司同意,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服务
- 其他非法或不当行为
②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、本协议规定、使用指南及公司通知的事项,不得从事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。
第 12 条(服务提供等)
① 原则上,服务全年无休,每日24小时提供。
② 若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查、替换、故障、通信中断或运营上的正当理由,公司可暂时中断服务,并通过第9条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。如因不可抗力无法提前通知的,事后可进行通知。
③ 公司在必要时可进行定期维护检查,定期检查时间以服务页面上公告为准。
第 13 条(服务变更)
① 公司如有正当理由,可基于运营或技术需求,变更全部或部分服务。如服务内容、使用方式、使用时间等发生变化,公司应提前7日以上,在服务初始页面公告变更理由、变更内容与实施日期。
② 公司可基于政策及运营需要修改、中断或变更部分或全部服务,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,否则不对会员做特别赔偿。
第 14 条(信息提供及广告投放)
① 公司可通过服务公告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各种信息。
② 同意加入“最爱豆名人”服务即视为同意接收邮件。
第 15 条(发布内容的著作权)
① 会员在服务内发布的内容,其著作权归该内容的作者所有。
② 会员发布于服务内的内容可能会显示在搜索结果、服务或相关推广中,必要范围内可进行部分修改、复制、编辑。公司将遵守著作权法规定,会员可通过客服或服务管理功能随时删除、排除搜索结果或设为私密。
③ 公司若欲通过第2项以外方式使用会员内容,应通过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事先取得会员同意。
第 16 条(会员内容的责任)
① 若公司判断会员发布或传达的内容符合以下任一情形,可不经事先通知即采取临时处理、删除或拒绝发布等措施:
- 诽谤公司、他人或第三方,损害其名誉
- 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
- 内容涉及犯罪行为
- 侵犯公司或他人著作权等权利
- 引发政治、宗教纠纷,或违反法律及他人权利
- 发布无关或未经许可的广告、促销内容
- 伪造他人信息,或擅自篡改输入信息
- 重复发布相同内容,违背发布目的
- 属于《信息通信网法》或《青少年保护法》中认定为有害媒介物的内容
- 违反相关法律及公司使用指引的内容
② 公司可为各项服务另行制定具体使用指引,会员应依其进行内容发布(含会员间传达)。
第 17 条(内容管理)
① 若会员内容违反《信息通信网法》或《著作权法》等法律,权利人可依法请求中止发布或删除,公司及会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。
② 即使未接到请求,但如存在明显侵权理由或违反公司政策及法律,公司亦可依相关法规采取临时处理等措施。
第 18 条(权利归属)
服务中的著作权及知识产权归发布会员所有。但根据投稿或合作协议提供的内容除外。会员在“最爱豆名人”中发布内容,即视为授权公司使用该作品。公司仅授予会员在既定使用条件下使用账户、ID、内容等的使用权,会员不得转让、出售、设置担保等。
第 19 条(会员解约、解除等)
① 会员可随时通过账户管理菜单申请注销,公司应依法立即处理。
② 若会员解除合同,除公司依相关法律及隐私政策需继续保留信息的情况外,所有数据将立即删除。
③ 会员解约后,其账户中所有注册数据一并删除。
第 20 条(使用限制等)
① 若会员违反协议义务或妨碍服务正常运营,公司可依次采取警告、暂停、解约等限制措施。
② 即使未依前款程序,如违反《居民登记法》盗用名义或支付、违反《著作权法》及《计算机程序保护法》等相关法规,公司也可直接采取措施。
第 21 条(因发布内容问题导致的会员损害赔偿)
公司将依据《数字内容用户保护指引》处理因内容缺陷等造成的会员损害赔偿相关标准、范围、方式及程序。
第 22 条(付费内容的购买、使用期限及使用)
① 会员在“最爱豆名人”服务中购买的付费内容,仅限于下载或安装该应用的设备上使用。
② 付费内容的使用期限依据购买时明示的有效期。但若依第13条第2项服务中断,未标明使用期限的内容,其有效期截至服务中断公告所注明的日期。
第 23 条(撤销购买)
① 与公司订立付费内容购买合同的会员,可自购买日与可用日起孰晚算起7日内,无需支付手续费或违约金撤销购买。
② 在以下情形下,会员不得违反公司意愿撤销购买,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:
- 购买后立即使用或应用的内容
- 附带优惠内容中,该优惠已被使用的
- 内容一经开启即视为使用,或开启即达成效用的
- 通过赠送、活动、免费获取的内容或在使用中获得的内容
- 套餐内容中部分已被使用或适用的
③ 对于无法撤销的内容,公司应明确告知并提供试用版本(如限时、体验版等),或通过提供详细信息保障会员撤销权。若未履行此义务,即使存在第2项情形,会员仍可撤销。
④ 若购买内容与标示、广告不符,或履行与合同不一致,会员可在购买日或可用日起3个月内,或知悉日起30日内撤销。
⑤ 依第1至第4项完成撤销时,公司应立即回收内容,并在3个工作日内退款。延迟退款时,应依《电子商务法》及其施行令第21条之3支付迟延利息。
⑥ 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支付时,未成年人或代理人可申请取消。但若在许可处分范围内,或因欺诈行为误信其为成年人,则不得取消。是否为未成年人,以设备、支付者信息、支付工具持有人等为准,公司可要求提交相关证明。
⑦ 未成年人若签订需支付的服务合同,公司将告知其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。如未获得同意,未成年人或代理人可取消合同。但如使用获许可财产,或因欺骗使对方误信为成年人或已获同意的,不得取消。
⑧ 公司在收到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后,将尽快完成退款。
第 24 条(误收费的退款)
① 若发生误收费,公司将退款。若为会员自身过失造成的,相关合理费用由会员承担。
② 通过App进行的付费按开放市场运营商的支付方式处理,如发生误收费,应向公司或运营商申请退款。
③ 退款方式根据设备操作系统及市场或公司退款政策办理。
④ 下载App或使用网络所产生的通信费(通话费、流量费等)不予退款。
⑤ 退款流程依设备系统类型,按运营商或公司政策进行。
⑥ 通过非付费方式取得或通过内部/外部活动免费提供的内容不属退款范围。
⑦ 公司为处理退款,可联系会员并索取所需信息,自收到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。
第 25 条(责任限制)
①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服务时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② 因会员原因造成的服务使用障碍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③ 对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信息、资料、事实等的可信度及准确性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④ 因会员间或会员与第三方间通过服务达成的交易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⑤ 对于免费服务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第 26 条(准据法及管辖法院)
① 公司与会员间发生的诉讼,以大韩民国法律为准据法。
② 公司与会员间发生的争议诉讼,提起于《民事诉讼法》所规定的管辖法院。